宪政主义

政治哲学、法哲学的概念之一
宪政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尽管对于什么是宪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却使人们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保障权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常运用等等。因此,人们常常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来理解宪政及其运行。

历史与观念

宪政主义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西方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约翰·洛克法国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从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到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中间大约150年间,宪政概念与作为立宪活动结果的宪法,都是和谐而统一的。宪政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如果税收缺乏必要的透明性,便与抢劫无异!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安全与自由,而不是用来限制公民的自由。
人们可以将宪政的理论与实践追溯到更早,甚至有学者认为,在古代希腊,就已经存在着宪政观念。但是,我们认为,古代社会基本上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宪政观念。古代希腊的民主基本是一种一元民主,在形式上表现为直接民主,民主权力基本上不受限制,其控制权力的观念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古代希腊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权利观念。所以,我们很难说古代希腊的社会已经形成了宪政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