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2]是由卫生部于1999年12月20日发布的,旨在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法律法规。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取代了1996年10月14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同名管理办法。然而,随着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号《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的施行,该办法于2013年9月6日被废止。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