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暂行办法

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暂行办法
(一)对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牌匾。 (一)个人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三)个人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