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制定实施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的公开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1][2]

发布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2]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