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关税[1]是指广义差别关税中使用低于一般税率所征收的一类关税[2]。是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主要有互惠关税、特惠关税等。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简介
优惠关税[3]是一种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关税。这一措施旨在促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通常是互惠的,即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然而,也有一些情况是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此外,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则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以及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于特惠关税,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在中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分类
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