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1]

历史沿革

陕西省省制”初设于清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省共有92个县、1个市(即西安市)和1设治局。
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陕北北部和延安等地还曾建立了陕甘边和陕北两个苏维埃政府及11各县级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共中央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后,将原有和新发展的“红色政权”合并为陕北、陕甘、陕甘边三省及关中、神府两个特区。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截至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陕西境内辖延安市及神府、延安等20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