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并

公司兼并
公司兼并[1]指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所接管,其中被兼并的公司失去主体资格,而兼并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得以保存,而另一家则丧失其法人实体。公司兼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通常涉及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

历史沿革

公司兼并[2]的概念自商品经济发展以来便已出现,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方,公司兼并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买进资产、收买股权和法定兼并。在中国,企业兼并被视为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重要手段,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法律法规

中国最早的公司收购规定出现在1992年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随后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规范。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通过购买股份来控制公司的行为,起始于19世纪中叶,随着经济竞争加剧和法律制度完善,呈现出多种新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