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银行

旧中国官僚资本四大银行之一
中国农民银行是旧中国官僚资本四大银行之一。1933年4月1日成立。原名“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总行设在汉口,发行“农民流通券”,限于豫、鄂、皖、赣四省流通。1935年6月总行迁至南京,改称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中国农民银行兑换券,1936年获准发行法币,在全国流通。1937年7月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立“四联总处”。该行通过办理农贷和农业建设投资,为地主、富农放高利贷提供资金,并利用通货膨胀,从事投机活动,为四大家族服务。[1]

介绍

中国农民银行Farmers Bank of China),中华民国曾经存在的银行之一,民国初年的中国四大银行之一。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明订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之专业银行,且为四大发钞银行之一。1967年在台复业,2006年并入合作金库银行。合并前,股权比例超过10%以上的股东除了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机关外,则多为军方背景,依序为:财团法人中央军校同学抚恤会基金会、财团法人黄埔抚恤委员会基金会及财团法人遗族学校基金会等。

形成原因

1934年10月,国府认为四省农民银行太小,对发展农业无济于事,便决定将其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策划,1935年6月4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在原四省农民银行基础上改组而成为的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立了。资本总额仍为1000万元,总行仍设在汉口,1937年迁至南京。根据《条例》规定,该行办理农业放款,票据贴现,买卖证券,经营储蓄存款和汇兑,享有兑换券发行权、农业债券发行权和土地债券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