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
串通投标罪(英文名:crime of collusion in entering bids[1])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3][a]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客体是投标市场秩序。[2]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结果犯和情节犯两种。[3]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2]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5]

名词释义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