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纳费人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第十三条养路费的计征吨位,由征稽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四)未在车籍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的。

概述

名称: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