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

中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派出所(英文:Police station)在中国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1][2]其性质主要包括:属于派出机关;是公安部门的基础组织;具有武装性质;是综合性的战斗实体。[3]
根据中国的公安派出所定位与功能的演变,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840年—1949年、第二阶段为1949年—1978年、第三阶段为1978年以后。中国的派出所最早出现在清末,早期的派出所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管理交通、守望及救援。民国时期派出所主要职责变成了清查户口、人口登记、驱除盗匪、免除危害、维护交通、救济天灾等。建国初期,《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颁布,以法律形式确定公安派出所承担镇压反革命分子、预防和制止盗匪、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等职权,主要工作内容是以重点人口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恢复社会秩序和联系群众。改革开放后,公安部制定《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所的功能应当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全国范围内,对派出所性质最新的权威认定来自2002年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即“杭州会议”)。[4][5]
当前中国派出所一般设所长1名(副处级)、1名政委和3名副所长(均为正科级)。另根据工作需要,将各部门人员打散并基本平均分配出4个警组值班,每个警组约20人左右。另设辅警若干。架构设置为社区队、办案队、保安队等。[6]主要职能是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打击、预防和控制各类违法犯罪,服务群众等。[7]按其管辖地区、范围和工作性质,分为地方公安派出所和专门公安机关派出所两大类。[8]派出所一般根据工作需要、方便群众、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纠纷的法治解决与法治引导为原则和标准设立。[6]

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4年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