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法律名词
遗嘱(testament[1])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2]
世界上最早的遗嘱是公元前2500年左右一个埃及人立下的。[3]遗嘱是生前设立,死后生效的法律文件,法律要求非常严格。[4]民法典》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4]遗嘱的订立需满足有立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基本要求。[4]遗嘱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5]其中效力最高的为公证遗嘱,因为有第三方的具有权威效力的机构为内容作了客观的见证。[6]且遗嘱具有反悔以及变更的权利。[4]
遗嘱具有以下特征: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代理、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7]立遗嘱既能体现个人的自主意识,也能促使子女的伦理与法律义务得到履行,具有社会风尚引导作用。[4]

名词定义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