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中国内地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离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申请对象为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1][2]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3]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给男女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4]向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5]2025年4月9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公布,自同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内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都无需再出示户口本。[6]

法定程序

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