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副职

公务员级别
县处级副职是一个公务员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县处级副职的主要岗位是县(非省级县和非市级县)的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副职领导,各地市民主党派委员会副职(副主席、副主委、委员),地级市下属县区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等。级别为二十级至十四级。[1]

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