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7年11月,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监督并执行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专业领域审计发展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