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公布施行,共21条。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犯罪,皆依本条例惩处,并规定了对各种反革命罪的具体处罚原则和方法。

基本信息

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