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监管依法进行而制定的规章。[1]该办法于2010年5月26日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3]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29 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王旭东主席于2010年6月9日签署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

办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