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学是指彼此用一定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取得最后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辩论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并且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将开庭审理作为重心,除附条件的特殊情况外,一般都要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专门规定了一个阶段称之为“法庭辩论”,而该法第50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就有“进行辩论”的权利。由此可见,这里的辩论,专指“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概况
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论辩学的进步 时势造英雄,时势造辩才,古往今来的雄辩家莫不都是时代的产物。
古希腊的辩才辈出,是古希腊奴隶 主民主制社会繁荣的标志和需要。当时以雅典为中心的城邦中,公民有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他们可以出席讨论和表决国家大事的公民大会,可以在法庭陪审、起诉或为自己申辩;这些活动无一不要求公民必须充分使用自己的口舌来为自身的利益而奋斗。正因为这样,以智者为代表的雄辩家们便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