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而制定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全文共四章十六条。[2]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于1989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发布历程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