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的法律。[1][2]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自1992年2月25日施行。[3]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于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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