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该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选举办法等各方面的内容。该法的前身是1954年12月31日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该条例。该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其服务居民的能力和水平。 修订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同时,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