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
《禁止传销条例》旨在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1]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禁止传销条例》被纳入预备修订行列,标志着中国政府对传销行业监管的进一步加强。[2][3]

制定背景

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之后,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