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条例

消防监督条例
"消防监督条例"是1957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的法规,该条例在同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原则批准下生效。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国防部及其所属单位,林业部门的森林,交通运输部门的火车、飞机、船舶以及矿井地下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