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编辑
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支付
土地收购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内容全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
令
(第89号)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