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罪名的一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于2015年8月29日取消并改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1]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3]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1]2015年8月29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二罪取消,改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

历史背景

信息时代背景下,由于网络空间中信息传递的极度快捷化,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和范围陡然上升,快速实现了对于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