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罪名的一种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历史版本
编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已于2015年8月29日取消并改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1]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
自然人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
人格权
。
[3]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
[1]
2015年8月29日“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二罪取消,改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历史背景
信息时代
背景下,由于网络空间中信息传递的极度快捷化,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对于 公民个人
信息安全
的保护力度和范围陡然上升,快速实现了对于
数据安全
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