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诈骗罪列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2]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1997年,刑法对诈骗罪作了进一步修订,合并条款,并取消了惯骗犯这一规定,并对诈骗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1]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主观上,诈骗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