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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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诈骗罪列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2]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1997年,刑法对诈骗罪作了进一步修订,合并条款,并取消了惯骗犯这一规定,并对诈骗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1]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主观上,诈骗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明确目的。[3]
诈骗罪立案金额起点为三千元,诈骗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4]

立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