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从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1]

历史沿革

1983年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经长治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选举,正式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10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设5个专门委员会、6个处;常委会内设办公厅。5个专门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6个处分别是:人事代表联络处、财政经济处、政治法律处、城乡建设处、教科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各设处长、副处长1名。办公厅设正、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