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7章53条。[1]
该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2][3] 修订信息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