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宪法

瑞士联邦宪法
瑞士联邦宪法是指规定瑞士是一个联邦国家,各州为“主权州”,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外交、国家安全和防务、铁路、国家公路、邮电、海关、货币、联邦税收等由联邦政府管理。联邦的全国性立法对各州有效,联邦有权监督执行实行民主共和政体,三权分立。联邦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院和国民院组成。宪法对两院议员的产生、津贴和两院管辖的事项作了规定。两院每年在法定曰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构,由7名联邦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议会相同,4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主席即联邦主席是国家元首,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从联邦委员中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主席任满后由副主席升任,另从联邦委员中选出1名副主席。联邦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正副院长由联邦委员会提名,议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法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联邦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1981年后,宪法赋予公民以“直接民主”的权力,规定联邦修改宪法、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必须由公民投票通过才能生效。公民在征集到法定数量的签名后,可以提出立法倡议。本法还详细规定了联邦宪法修改的提起、通过生效问题。

总则

第一条 瑞士联邦由结为本同盟的二十三个主权州的人民所组成,它们是:苏黎世伯尔尼卢塞恩、乌里、施维茨、温特瓦尔德(分上、下两个半州)、格拉里斯、楚格、弗里堡索洛图恩巴塞尔(分市、乡两个半州)、沙夫豪森阿彭策尔(分内、外两个半州)、圣加伦、格劳宾登、阿尔高、图尔高、迪西诺、沃州、瓦莱、纽沙泰尔、日内瓦汝拉州
第二条 联邦的目的是,对外保障祖国的独立,对内维持安宁和秩序,保护各州的自由和权利,并促进共同繁荣。
第三条 各州在联邦宪法的限度内享有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