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盐务局负责解释。

基本介绍

(1992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