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规定介绍
(1996年5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邯郸军分区令第62号公布。根据1999年1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指挥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