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是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的规定,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该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重要规章,[1][3][4]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 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5] 2023年1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
出台背景
事业单位是中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中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废止,使得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失去了法律依据,从而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难以得到依法有效处理,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工作的发展。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出台,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填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制度空白。[3]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