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三族

秦汉时代的刑名
夷三族是秦汉时代的一种刑名,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还有的说,是以父亲、母亲、妻子为三族。

夷三族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史记·秦本纪》说:“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后汉书·杨终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见夷三族首创于秦代之刑名。自汉取代秦后,汉高祖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187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废除。其后发生新垣平之叛乱。为惩治叛徒,不得不恢复三族之诛。汉初,彭越韩信等诸名将受夷三族之刑。三族之范围,因时代不同,说法不一。《仪礼·士婚礼》注说:“三族限于同宗之久昆弟、己见弟及子昆弟。”《史记·秦本纪》张晏注则谓:“父、兄弟及妻子。”《史记·秦本纪》如淳注则谓:”父族、母族及妻族。“《汉书·刑法志》之夷三族,乃依据张晏注之见解:”孝文元年,诏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至于当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qíng][]、斩左右趾、答杀之;其后,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诅之人,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哪三族

汉语大词典对三族的解释有几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