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又称州刺史。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 )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13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 基本介绍
官名。刺史原名。后通称刺史。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 )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依六条诏书,查察地方政治。又创部刺史制。 历史来源
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务。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12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