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条例,于2003年11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24年12月1日废止。[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和2017年3月1日进行修订。2024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2][3][4][5][6][7] 历史沿革
条例发布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同年11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