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英语名:Supplementary Medical Insurance)是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外的所有其他保险形式,[1]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
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补偿主体医疗保险所未能覆盖的费用和服务,包括主体医疗保险所设定的起付线、共付比及封顶线以上部分的费用,主体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卫生服务以及与主体医疗保险覆盖的不同质量或档次的卫生服务。[1]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98年,随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中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4]2002年5月,《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被下发,提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009年,《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被发布,企业为在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5]2013年,中国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中国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补充,以社会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全民医疗保障格局。[4]截至2023年,中国构建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6]
补充医疗保险按主办机构和经办机构可以分为4种形式,由政府主办和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或单位)主办、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组织主办和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1]该保险设置遵循相对自愿性、客观性、针对性、补充性、动态性和多样性的原则。[1]该保险能增加社会总福利;满足社会对医疗保险的不同需求。[2]

历史沿革

‌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98年。‌这一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和发展了补充医疗保险,以满足职工更高的医疗需求‌。[4]2002年5月,中国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