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颁布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2020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3][4] 内容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