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

有独特性质的公司债务工具
中期票据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公司债务工具。通过发行者的代理向投资者连续发行。投资者可以从若干个到期期限中选择:9个月一1年、1年一18个月、18个月一2年,依此类推直到30年。美国的中期票据根据415规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该规则给连续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了最大的便利,也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1][2][3]

发展

中期票据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同公司债券一样,早期的中期票据都是无担保、无抵押的纯粹信用证券,但各种结构金融产品(包括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也采取中期票据形式。中期票据的历史要比公司债券短得多——从其出现迄今,也就30余年历史。但是,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新兴经济体中,中期票据的地位已经不亚于公司债券。
(一)中期票据的起源
早期关于中期票据与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的关系,主要是从证券期限的角度来界定的:一般来说,商业票据的期限在1年以内(美国是270天以内),中期票据的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间,公司债券则在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