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统一,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介
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将权责统一确定为一条立法原则,率先在制度建设上注重保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尔后,随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一些行政法学的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制工作者开始在理论上把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原则。国务院集中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总结政府法制工作的实践经验,将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之一,载入国务院《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重视。由此可见,权责统一基本要求的最终形成,是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产物,是行政法治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标志。 基本概念
这里的“权”是指行政职权、“责”是指行政职责。权与责的前面有没有这个“职”字,其内涵外延是不完全相同的。“职”字本身就是对权与责的一种规范和限制。如果笼统地说权与责,便可能衍生出一些并不统一的观点和行为来。只有在同一个行政主体的职能范围内,权与责才必然是统一的;只因有了“职”的规定和限制,权与责才是具体化了的、有了明确的行政主体归属的、相互对应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应该对权与责提出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