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中国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2]《艾滋病防治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4]
《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于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月2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57号。自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第709号国务院令,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 》,增加脐带血等造血干细胞应用价值。[5][2][3] 《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以来,对依法规范传染病防控起到了积极作用,较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4]此外,《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保障了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也为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提供了保证。[6]《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7] 历史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 AIDS) 的简称,系由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引起的慢性传染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