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1787年由美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2][3]
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第2条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4]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许多国家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国宪法》也有明显影响。[1]

制订背景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