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英文名:board of supervisors[1]),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2]是指依法产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法定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应为三人以上。[4]但《公司法》第51条同时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5]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
监事的人数应视公司的类型、规模和公司的业务管理、经营范围而定。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不对监事人数的上限作硬性规定,而授权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以章程确定。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监督机构原则上采取监事会的模式,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仅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5]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6]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主要特征有: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是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监事个人可以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是常设机构。[3]
名词定义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2]是指依法产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法定常设机构。但是,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5]
设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