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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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家庭暴力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及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
法律的,公安部门应依法给予家庭暴力行为人处罚。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7号
《
重庆市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06年5月1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