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前身为广西省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1月15日。1954年更名为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于同年3月15日改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秉持“尚德明理 奉法致公”院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法院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法院审判办公大楼现座落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局(下设综合管理处、执行第一庭、执行第二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司法技术管理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宣传处。直属事业单位两个:广西法官学院、机关服务中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