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该法规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则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按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允许农民出租、买卖。该法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

背景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制定和发布土地改革法,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有1928年12月在井冈山制定的《土地法》、19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这些都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颁布总结了立法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无代价没收地主、军阀、官僚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