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和决定开展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培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定部署开展的,即安排少数确属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但尚无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在一定时期(5年)和限定的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硕士、博士生,并按项目主要支撑学科授予学位。待首届硕士、博士毕业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特殊需求的满足情况和国家需求变化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人才培养项目。这是学位授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从按单位授权改为按项目授权,从可以不断增列学科点的全面授权改为只按指定项目、指定学科授权,从长期授权改为有限时间内授权。

指导意见

为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是针对国家有关行业领域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择需、择优、择急、择重安排少数办学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高等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招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引导高等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推动科研和教学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