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道真自治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