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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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
审查。
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令
(第24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