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颁行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为左卫率府仓曹参军[kuí]所制。共12卷,分为121门,1250条。是唐中后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创新

《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zuǎn]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影响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