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人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期限。按拘留的性质,可划分为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三种类型。[1][2] 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应立即释放。[3]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4]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的一般期限不得超过14日,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7日。如果拘留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释放或者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同时,被拘留人及其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解除拘留并释放被拘留人。[5][2]
释义详解
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曰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单次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执行前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可折抵,且可因特定情形暂缓执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6]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6]